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9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劳动服务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3.取消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平顶山市“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6.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市公务员局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公务员局。    (三)承接的职责    港澳台人员来平就业许可。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相关规定,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落实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政策;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落实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平工作或定居有关政策。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落实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政府奖励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情况交流和政策研究;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承担重要课题调研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政策、规划,指导全市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和创业型城市创建;拟订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平人员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拟订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落实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驻平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务员综合与职位管理科。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和职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申报审核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八)公务员录用交流科。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审批事项;负责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公务员局和驻平单位委托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等制度,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    (九)公务员考核奖励科。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    (十)公务员培训与监督科。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落实情况;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科。按照国家、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退役金发放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三)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科。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管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承担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承担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落实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等具体事宜;拟订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七)农民工工作科。拟订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参与跨地区劳务协作;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拟订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关系科。拟订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    (十九)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方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及部分驻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有关福利待遇调整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上报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工作。    (二十)养老保险科。拟订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二十一)失业保险科。拟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贯彻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    (二十二)医疗保险科。贯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订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贯彻执行有关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三)工伤保险科(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拟订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执行定点工伤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二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执行城镇居民和农民工作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承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因劳动人事关系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等工作。    (二十七)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八)职称科。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二十九)外国专家局(平顶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引进国外智力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平工作的外国专家;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等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友谊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承担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含纪检单列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公务员局局长1名(由副县级干部担任),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由副县级干部担任);正科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8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各单位使用编制进人应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向机构编制部门写出进人用编申请报告,新进人员并填写《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或《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进人员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批表》或《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进人员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出具入编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相关手续办理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障等事宜;财政部门凭入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办理工资统发和经费核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度,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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