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5〕9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8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审批职责。    2.取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审批职责。    3.取消商场商店经销清真食品审批职责。    4.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网点审批职责。    5.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职责。    6.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职责。    7.取消所在的县(市、区)没有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直接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    2.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审批,下放至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立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    (三)民族科(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涉及民族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研究建立民族方面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涉疆服务各成员单位及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搜集、汇总全市涉疆服务管理工作动态,推动涉疆服务管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宗教科。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的工作部署、检查及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培训相关宗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指导相关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承担全市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担涉及宗教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研究建立宗教方面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含纪检单列编制2名)。其中:委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仍核定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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