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26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见要求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意见提出,光伏发电扶贫首先要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在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内以县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并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然后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对村级光伏电站,贷款部分可由到省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