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2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3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详见附件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详见附件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按纳入额度减少的办法    为保持纳入后剩余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合理的比例关系,特别是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偏低的地方,只减一项可能出现不够减的情况,按纳入额度相应减少规范津贴补贴时,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同时减少。具体办法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试用期工资。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调整办法。一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按试用期满后本人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生活性补贴标准。二是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试用期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减少额度详见附件4),严格按纳入试用期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1190元、第二年每月122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22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34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190元 。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调整办法。一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间,执行初级工对应的生活性补贴标准。二是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减少额度详见附件4),严格按纳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五、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六、贯彻实施    (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属于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人员处级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县(市、区)的工资审批问题自行研究确定。    (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县(市、区)降低后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我省规范津贴补贴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直有关部门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略)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3.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补贴减少额度(略)    4.机关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和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调整绩效工资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详见附件4)。具体纳入办法:统一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县(市、区),原则上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他县(市、区)由其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的办法。原绩效工资水平减少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1190元、第二年每月122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22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34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190元 。    (三)上述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绩效工资参考标准按照与当地机关同条件人员津补贴水平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六、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属于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市直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审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拟定本地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市、区)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厅字〔1985〕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1985〕340号)、《劳动人事部对<海军起义人员调整工资待遇的意见>的复函》(劳人薪〔1985〕22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七)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有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中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费的核定。对这部分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办发〔2015〕3号文件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这部分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以批准离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各县(市、区)调资所需经费,市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四、组织实施    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同时,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高度重视。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并兑现到位,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人员的审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各县(市、区)自行研究确定。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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