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3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4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团体,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建设等建真言、献良策,共对政府工作提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174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370件。为认真做好2016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办好建议提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两项制度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提案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政议政、履行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其内容凝聚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智慧和心血,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承办单位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去深化认识,把办好建议提案作为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一种内在动力,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严格程序,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15日内,将本单位制定的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分管领导、具体联系人的职务、姓名、联系方式送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6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情况复杂须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对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在收到建议提案后10日内,召集协办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研究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安排分管副职参加协商,并将本单位协办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一式2份)。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落款应署本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    (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市政协规定的格式答复办理结果(详见附件1、附件2),并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建议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再次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有建议和提案复文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提案实行网上交办与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提案的下载与答复的录入工作,录入的答复意见(主办件和协办件都要答复)要与本单位领导签发的存档原件保持一致。答复内容涉及保密问题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纸质文件。    (五)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8月1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一式3份)。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要经验和做法、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情况、所提问题解决或者采纳情况及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三、求实高效,不断提升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率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确定一位副职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承办;主要负责人对建议提案批示率不得低于80%,分管副职批示率要达到100%,批示内容应包含具体明确的办理意见或要求,严禁层层批转、一批了之。要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工作责任,实行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三级责任制。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优势资源,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研究,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做到有目标任务、有责任分工、有协调配合、有措施办法、有进度要求,明确时限,跟踪问效,做到早办理、早答复、早落实;办理结果在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的问题,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解决。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及工作中予以采纳吸收。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三)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办理前,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准确把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意图,做好办前综合分析,使办理工作有的放矢。办理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指导,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确保办理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办理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备条件的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察看办理结果。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后,要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沟通情况表》(详见附件3),并将联系沟通情况写进办理情况报告。各承办单位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见面率必须达到100%。    四、加强督查,确保办理工作圆满完成    市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协调、督办、指导作用,不断改进督办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要不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承办单位的领导重视情况,办理工作制度,办理进度,问题的解决程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面商率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等。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协作,进一步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提案者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要对承办单位逐一建立台账,实行旬督查,月通报制度,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无故延期或办理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专项治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问责。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沟通情况表(略)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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