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16-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议案回复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郭晓琰委员:
您提出的“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监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关于“工商部门要加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监督执法力度,集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等违法行为”等内容,为我市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二、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监管执法力度:
1.落实监管责任。以此次政协提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要求全市各工商所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流通环节的销售监管,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区域,全面落实基层工商所执法责任制和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2.明确监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责任有具体要求,全市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严禁无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的“三无” 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上市销售,严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3.建立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平台。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积极与目前我市现有的销量比较大,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知度好的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厂家建立联系,及时掌握厂家的产品特点和市场质量信息,做到有针对性的打击零部件产品假冒伪劣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4.严格规范对电动车自行车和零部件市场的规范化巡查制度。从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状况等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对无证、无照主体不合法的食品经营户坚决取缔。市工商部门将统一开展一次集中清查行动,提出清查标准和要求,明确清查任务,及时督导清查进展,保证清查效果。
5.利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检手段,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的抽查检验。
三、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与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对其他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线索,积极予以查处;对本部门抽检、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除主动查处外,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