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 法(暂行)》的通知

文号 平打传办【2016】 3 号 索引号 00545225x/2016-00018 关键词 无传销县(市)区认定
主题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13]166 号﹚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暂行) >的通知》(豫工商【 2016】 7 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预防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暂行)

  2、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考评实施细则

  3、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申报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

  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暂行)为建立和完善预防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暂行)》, 在全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顶山市所辖各县(市)、区创建无传销县(市)、区和认定工作。

  二、认定单位

  平顶山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办公室。

  三、认定标准

  (一)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无传销县(市)、区:

  1.党委政府重视。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定期组织召开打击传销工作会

议,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有力。

  2.组织机制健全。县(市)、区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年度专项工作经费并拨付到位。

  3.工作制度落实。制定和落实打击和预防传销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应急制度以及工作方案和措施办法;将创建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

  4.整治查处有力。成员单位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传销活动得到及时清查整治;社会面传销基本清除,无规模性传销活动;

无传销引发的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5.宣传教育有效。多层次、多角度、 多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形成立体宣传的声势和效果。群众防范和

自觉抵制传销意识增强,社会效果明显。

  6.投诉举报畅通。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处理程序,受理处置及时。无因不作为而引发的投诉。

  7.辖区内无传销区(社区、乡(镇)、村)创建达标率 100%并命名。

  (二)无传销县(市)、区认定考评得分不低于 95 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申报无传销县(市)、区:

  1.传销活动被列为全国、省、市重点整治城市的;

  2.传销活动较严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下达警示通知书的;

  3.因传销活动引发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4.因传销活动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四、认定程序

  (一)由被认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备好自评认定材料;

  (二)认定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的材料和创建工作的举措进行审核,政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创

建绩效进行评价(可委托第三方评价:由社会中介组织在申请认定单位区域内,对各部门在宣传、教育、防范、打击等创建绩效

方面收集群众的反映);

  (三)认定单位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被认定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认定,并由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示认定结果。

  五、退出机制

  1.年内辖区出现区域性和成规模的传销活动。

  2.年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传销活动或被媒体曝光的传销活动。

  3.年内发生传销人员群体上访事件或暴力事件。

  六、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申请认定无传销城市的社区、乡(镇)、村进行考评。

  2.对经考评达到认定条件的县(市)、区,由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3.无传销县(市)、区考评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同时对上一年度已经认定的无传销县(市)、区进行复审。复审中被发现不

  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

附件 2

  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平顶山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暂行)》,为规范考评标准,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无传销县(市)、区认定考评基本分为 100 分,另设加减分项目,根据各单位工作自评、日常工作开展、落实上级部署、实地检查等综合评分。

  第三条 组织机制健全(10 分)。 1.成立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2 分); 2.党委、政府重视,安排部署打传工作(2 分); 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到位(2 分); 4.各级签订责任书(2分); 5.定期研判传销形势,制定对策并开展督查督办(2 分)。

  第四条 工作制度落实(15 分)。 1.召开打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会议,部署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2 分); 2.工作方案和制度健全(2 分); 3.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上报(2 分); 4.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问题(1 分); 5.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及时,并圆满完成任务(2 分);6.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落实到位(2 分); 7.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2 分); 8.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及时准确(2 分)。

   第五条 整治查处有力(22 分)。 1.按照上级部署或组织集中(专项)行动,取得成效(4 分); 2.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开展工作(4 分); 3.无社会面规模性传销人员聚集活动(4分); 4.及时办理上级交(转)办案件并按规定时限回复(4 分);5.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依法移送并及时受理的(3 分); 6.传销网站和网络传销信息清查及时(3 分)。

  第六条 宣传教育有效(12 分)。 1.每年开展两次以上集中宣传活动(3 分); 2.在社区、街道等地常设打击传销或创建工作宣传栏、黑板报,在主要公共场所或人员聚集场所张贴打传宣传材料,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2 分); 3.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2 分); 4.定期发送公益短信、警示提示、公益广告(1 分); 5.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等活动进行宣传

  (1 分); 6.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3 分)。

  第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及时(15 分)。 1.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不含 110、 12315)(2 分); 2.投诉举报途径畅通,积极受理(2 分); 3.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办理上级转办投诉并按规定时限回复(3 分); 4.认真核查传销举报线索,并及时反馈信息和处置结果(3 分); 5.设立举报传销奖励制度并兑现(2分); 6.无因不作为引发的举报投诉(3 分)。

  第八条 工作经费保障(5 分)。每年专项打传工作经费拨付、支出到位(5 分)。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21 分)。 1.所辖社区、乡(镇)、村开展创建活动、建立考评机制并实施考评的(5 分); 2.“无传销社区、乡(镇)、村”创建达标率 100%并命名(6 分); 3.抽查无传销社区、乡(镇)、村符合以下标准(10 分,每项 1 分),①有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及会议记录;②有公布社区、派出所、工商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卡;③有打击传销工作固定宣传栏;④有致辖区群众公开信;⑤有宣传册或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记录或图片等资料;⑥有房屋出租户签订的承诺书;⑦有打击传销专业队伍、信息员队伍或志愿者队伍且有活动记录;⑧有出租房屋登记档案和涉嫌传销分子及外出传销人员档案信息库;⑨有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并有活动记录;⑩对出租房屋做出“两清楚”,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做到“四知道”。

  第十条 加减分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累计最高 5 分)

  1.工作受到市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召开全市现场会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召开全省现场会的(市级

每次加 1 分,省级以上每次加 2 分,累计最高 3 分);

  2.工作经验被市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可并在全市推广的;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可并在

全省推广的(市级每次加 0.5 分,省级以上每次加 1 分,累计最高 2 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1.因打击传销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3 分,同一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只计一次);

  2.因传销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每次扣 2 分);

  3.因打传工作不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扣 2—5 分);

  4.所辖区域内传销活动投诉举报较多的(视情扣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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