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5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3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平顶山市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政府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六个方面,由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政府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粮食安全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考核细则,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方案,于每年2月10日前印发至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施考核时,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联合检查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市政府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政府上年度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部门评分和书面意见,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政府自评报告和市政府各牵头部门书面意见,对各县(市)政府进行实地检查考核。根据检查情况评价打分,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的县(市)政府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各县(市)政府的部门评分与联合检查小组评分,按3:7的比例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政府给予表扬,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约谈该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落实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的办法,报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备案,并严格进行自查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长为本地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