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16-000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管理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平发〔2013〕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平政〔2015〕25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九条规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推行项目集中申报、网上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做好评审档案管理,明示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计划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通讯咨询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 3 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二条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 号)要求,项目立项信息、结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结项(验收)中的专家行为。
第二十七条加强绩效管理。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管理的意见》(豫科〔2013〕190 号)要求,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过程进行程序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下发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未涉及到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