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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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 林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近期正式印发。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如何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记者就此采访了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人。

长江水生态环境总体趋好

问:长江水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如何?水土流失治理是否取得成效?

答: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长江水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趋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江流域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水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废污水排放量仍然较高,一些河段水质不达标,部分湖库富营养化程度较重,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较大,湖泊湿地萎缩现象依然存在。面对这种情况,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红线管控,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

在水土流失方面,长江流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区域之一,水土流失面积达38.5万平方公里,占流域总面积的21%,主要分布在上中游云、贵、川等七省市。特别是川西地区、西南石漠化地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和革命老区等集中分布着200多个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区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国家高度重视长江上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2000年以来,长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恶化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在长江大保护工作中,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分区防治的方针,全面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力争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86万平方公里,同时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加强长江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

问:随着长江中上游干支流水库群建成投入运行,如何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障防洪、生态、供水和通航安全?

答:为加强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经过多年努力,目前长江流域已建成一批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在流域防洪、生态保护、供水、发电、航运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水库群投入运行,导致长江中下游水文情势发生新变化,江湖关系呈现新情势,泥沙冲淤变化更为复杂,对水库群联合调度提出新要求。为最大限度发挥水库群的整体效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自2009年开展了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库群综合调度研究,制定了《长江上游控制性水库优化调度方案》,对长江干支流30个控制性水库实行联合调度,累计为中下游补水近2000亿立方米,缓解了中下游枯水期形势,改善了水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种群。

下一步,将继续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专业服从综合、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建立补偿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逐步建立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协商机制和管理制度,力争到2020年,上中游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覆盖率达到90%,更好地发挥长江干支流水库群在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综合效益。同时,完善应急调度预案,做好特枯水期、水污染、水上安全事故、工程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凝聚合力共抓长江大保护

问:长江经济带发展涉及多个领域,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如何加强流域涉水事务综合管理?

答:长江经济带发展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目前,在长江流域管理方面,存在协作机制不完善、流域立法进程滞后、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共抓长江大保护,必须强化涉水事务管理的统筹规划、整体联动,充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强化流域统一监督管理,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要进一步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岸线、采砂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涉水违法行为。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是长江水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要加强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围湖造地和围垦河道,完善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大力推行“河长制”,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职责。

二要推进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进赤水河、汉江等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抓紧制定跨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鼓励和引导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三要加快长江流域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并推动出台长江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责任,对流域涉水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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