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71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6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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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盐业局制定的《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9日
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市盐业局 2016年8月15日)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良好环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要求为引领,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及《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规范食盐生产及批发行为。对核准的定点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各单位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情况,规范食盐生产和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净化食盐零售市场。对食盐零售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的,寻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查处和取缔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假冒小包装食盐的窝点,重点查处分销商、零售网点推销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净化食盐零售市场。
(三)加强餐饮单位用盐管理。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型餐馆、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检查食用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规范食品加工业用盐秩序。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其生产经营账目、用盐种类及产品流向,规范食品加工用盐秩序。
(五)核查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盐产品批发行为。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食盐、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销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工业盐特别是精制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购进渠道、经销账目及流向,严厉查处以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六)规范食盐小袋包装物印制、运输、储存和使用。对塑料(纸塑)包装制品生产企业、物流运输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严厉查处假冒食盐注册商标及标识侵权行为。
(七)对涉盐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认真排查涉盐违法犯罪线索,寻根溯源,跟踪追查,深挖制贩假盐窝点、团伙、网络,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必要时,公安部门可提前介入,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已立案的涉盐刑事案件,及时加大侦查取证力度,及早破案,及早移送起诉;对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涉盐刑事案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争取早日结案。通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制贩假盐的力度,震慑不法分子。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市盐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开展全市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分别负责本地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开展。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盐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负责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检查和食盐市场拉网式清查整顿,依法查处和取缔制贩假冒伪劣食盐窝点、经营假冒伪劣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及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盐业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整顿,依法查处违法用盐单位和个人,严禁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工业盐或其他非食用盐。
市工商部门联合盐业部门负责食盐、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销企业,塑料(纸塑)小包装制品企业及物流单位的检查整顿,依法严厉查处假冒食盐注册商标及标识侵权行为。
市教育部门联合盐业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检查整顿,依法严厉查处以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使用的违法行为,规范学校食堂用盐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涉盐刑事案件的受理、侦查、督办和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全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食盐监管形势,商讨治理措施与对策,保障食盐安全。
(二)开展舆论引导,做好食盐安全监管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平台等各种渠道报道查处的典型案例,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强化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食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由市盐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依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打击制贩假盐的整体合力。
(四)注重标本兼治,完善食盐市场常态监管措施。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既要做好对制贩假冒伪劣食盐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工作,又要注重完善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各环节常态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台账管理、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制假贩假企业“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防出现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粗暴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合规。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效果。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导组要把这次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近期督导检查的一项重点工作,采取不定时、不打招呼对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七)加强信息反馈,掌握治理实情。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盐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