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79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05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1日

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1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平政〔2014〕2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10项指标。

    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其中,未开展自动监测的县(市、区)仅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至90分(含7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三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环保职责,制定并落实本行业污染防治方案及考核办法。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16年7月底前制定下发上述考核细则,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蓝天工程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每月对各县(市、区)PM10、PM2.5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排名后两位的进行预警通报,对连续3次排名后两位的进行公开约谈,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依法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除依法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大气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市监察、市公安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

    2.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附件1

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任务情况分值

分值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90

完成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任务

90

10

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网并正常运行

10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

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

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

4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4

2

煤炭控制管理

6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3

煤炭洗选加工

3

3

燃煤锅炉治理

10

燃煤锅炉拆改

6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4

4

工业大气

污染治理

21

工业烟粉尘治理

6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

二氧化硫治理

6

氮氧化物治理

6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

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

分值

100

5

城市扬尘

污染控制

16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7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7

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

2

6

机动车

污染防治

14

淘汰黄标车

8

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4

7

秸秆禁烧

4

秸秆禁烧

4

8

重污染天气

应急应对

7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3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环境信息公开

1

9

大气污染防治

资金投入

6

地方各级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10

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机制

4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4

                         附件2

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10分)

30分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蓝天工程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分)

制定蓝天工程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10分)

年度蓝天工程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20分)

70分

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分)

完成本部门年度蓝天工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分)

组织本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专项整治行动。(5分)

加强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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