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6〕35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3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扶贫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脱贫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平发〔2016〕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靠科技支撑,提升服务能力,选派扶贫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帮助贫困村强科技促发展找路子,着力解决主导产业的瓶颈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进农业科技快速进村入户,推动贫困村尽快脱贫致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导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搞好宏观指导、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贯彻落实,实现企事业单位的创新资源与贫困地区的企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立足需求,双方自愿。针对贫困地区的企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与贫困村以自愿为原则,自由协商,双向选择。
(三)项目带动,典型引路。围绕产业发展,实施科技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示范基地,培育致富典型,树立示范样板,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基层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
(四)大胆探索,形式多样。以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带动脱贫致富为根本,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工作方式,保障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和活力。
(五)双向互动,合作共赢。以扶贫科技特派员为桥梁,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等与贫困村、企业开展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农业技术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三、主要任务
以现代农业、循环农业、食品产业、健康产业等为突破口,支持扶贫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培育有竞争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品牌,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开展创业式扶贫,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帮助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一)宣传贯彻新时期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调研并掌握入驻村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确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对不适应该村发展的主导产业进行合理调整或重新确立。
(二)根据市场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设备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带动所服务地方农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以贫困村(组)确立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立足市场需要和当地实际,完善“创新链”,构建“创业链”,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
(四)积极培育典型示范样板。把项目实施和推广农村先进实用技术结合起来,发展壮大一批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建立“扶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加强示范和推广。
(五)帮助建立农业服务组织。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扶贫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促进产销衔接和产业健康发展。
四、选派条件和程序
(一)选派条件
扶贫科技特派员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1.个人科技特派员
(1)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企事业的科技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及能够满足基层科技需求的技术能手、大学毕业生、退休科技人员。
(2)热心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自愿到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创业和服务。
(3)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与需求单位已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可优先选派。
(4)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5)身体健康,作风务实、正派。
2.法人科技特派员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是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2)本单位有5个以上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示范,产业链推广参与程度高,带动周边群众依靠科技致富作用明显。
(3)科技转化和推广作用发挥好的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产学研结合发展的大学、科研院所优先。
(二)选派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审核——推荐安排——开展服务”的程序选派扶贫科技特派员。
1.面向社会发布贫困村名单及特色主导产业、技术需求等。
2.申请参加扶贫科技特派员的人员根据贫困村名单,到拟帮扶的贫困村所在的县(市、区)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通过后,科技人员到拟帮扶的贫困村进行对接,对接成功后报县(市、区)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确认。
4.审核通过后,科技人员与贫困村依法签订协议并入村开展服务。各县(市、区)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市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政策措施
(一)相关政策
1.扶贫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半(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底),视脱贫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提前或延后。
2.扶贫科技特派员每村每月享受1000元的工作补贴。2016年的经费从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2017年以后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事业单位派出的扶贫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中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服务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4.对完成贫困村脱贫任务的个人特派员,每年按15%的比例评选出“市级优秀扶贫科技特派员”,记个人三等功;对市级优秀扶贫科技特派员中贡献特别重大、成绩特别突出的,评选为“市级杰出扶贫科技特派员”,记个人二等功,并直接参与我市“科技功臣”评选。同时,市政府将对市级优秀扶贫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5.在不影响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扶贫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技术合作协议,依法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鼓励扶贫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和收益。对于在服务期间新研发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经双方协商分配。对承包或独立创办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原单位应给予支持。
6.扶贫科技特派员优先服务政策。扶贫科技特派员在贫困村投资创业者,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场地、水电、道路、融资、保险等方面享受优先服务,对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者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二)保障措施
1.各级扶贫部门要因地制宜,帮助扶贫科技特派员调整或确定贫困村的特色产业、主导产业。
2.对适用于扶贫科技特派员实施的各类项目计划,各级、各部门在政策范围内要适当予以倾斜。
3.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信贷额度,支持科技扶贫。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扶贫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创业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可给予贴息扶持。
4.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扶贫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支持力度。
5.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6.工商登记机关应在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内,从快办理扶贫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登记手续。
7.扶贫科技特派员领办或参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8.用人单位和基层组织要为扶贫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9.电视、报纸、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贫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弘扬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选派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各乡镇要成立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协调、对接扶贫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负责扶贫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2016年8月18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