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6〕5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54 | 关键词 | 耕地保护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的关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豫西山地和淮河平原的过渡地带,地貌类型众多,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相对较少,耕地质量和耕地资源条件差异巨大,现有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已接近目标任务底线。同时,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现代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耕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务必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毫不动摇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为国家粮食安全、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市全面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
(二)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及指示要求,坚定不移地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重要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坚持全面管控有力、监督奖惩并举,确保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要求全面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格局。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一是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是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同时积极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和拨付涉土资金,为耕地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有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二、强化管理,构建以耕地保护为首要任务的土地管理格局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导向作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区域和行业发展用地。一是各类与土地相关的规划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本行业规划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要作相应调整。二是合理规范引导建设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进行选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涉地事项,首先要考虑保护耕地,做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杜绝建设项目违反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对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三是严格规范土地规划修改程序。涉及科学发展载体、重大基础设施等用地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启动规划修改程序,除此之外,一般不再审批局部调整。四是完善年度用地计划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落实的县(市、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积极落实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数,总体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各县(市、区)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三)实行补救性保护,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坚守耕地数量、质量双重红线。占用耕地单位要全面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项目用地预审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提供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初步方案,并对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作出安排。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提供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方案,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和报批审查时,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对暂时难以落实“占优补优”规定的国家、省级大型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可由承担补充耕地责任的县级政府作出“占优补优”书面承诺,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年,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承诺到位。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复垦后的耕地不得低于占用前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的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大补充耕地资金投入,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等方式,将低等级的耕地整治为高等级的耕地。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鼓励、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
(四)实行建设性保护,有序开展土地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国家、省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积极有序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一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体系,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对耕地、未利用地、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力争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建设标准,建设成为高标准基本农田。二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要对已竣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生产,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市国土资源、市农业等部门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质量、进度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后期管护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通报全市。
(五)实行倒逼性保护,以集约节约利用减少耕地占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当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减少占用耕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巩固“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成果,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依法进行清理处置,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耕地增加、用地节约、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的目标。持续开展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推进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对闲置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和政府依法收回、收储等途径及时处置、高效利用。
(六)实行惩治性保护,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意见》(平文〔2011〕9号)等有关规定,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一要加强巡查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二要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动处置和移送移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财政、城乡规划、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三要严肃警示约谈问责制度。对辖区1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以上,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或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1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受理与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挂钩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12号)等有关规定,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严格目标考核,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06〕10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批后征收率和供地率、土地执法监管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市政府将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依规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