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6〕9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7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5年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取得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市政府取得了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积极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6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立法科学化

(一)规范政府立法立项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和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需要政府立法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区别轻重缓急,提出政府立法项目,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拟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在报送政府立法项目时,要同时提交与政府立法项目有关的材料。

政府立法项目要坚持少而精,符合实际,并具有前瞻性。既要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又要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对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原则规定,但需明确具体执行做法的,可以立项;对国家和省已经立项正在制订或者修订的,暂缓立项;对国家和省未做规定,我市发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作为重点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政府立法项目成熟程度,统筹规划,拟定计划,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立法计划一经确定,负责起草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报送市政府。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和省即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法规、规章项目初稿或者需要撤销政府立法项目的,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要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者撤销政府立法项目,或者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的,不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立法项目的,应当征得市政府法制办同意,报请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追加政府立法项目,并按政府立法程序办理。

(二)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由提出政府立法建议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进度和报送时间。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重要的立法项目,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对涉及相关部门的立法项目,可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调研。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能超越部门职权范围,不能片面强化部门权利而不规定相应的义务和监督措施,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不能通过行政审批、许可等形式谋求部门权利和经济利益。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涉及到体制、机制和重大行政关系调整的政府立法草案,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

(三)落实政府立法审查机制。按照法定化、职能化的要求,完善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活动,创新审查方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前,须经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未经初审,不得送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学习研究,深入开展政府立法调研,准确把握发展和改革趋势,全面掌握政府立法所涉及领域的发展状况和管理实际,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市政府法制办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草案的说明审查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四)充分发挥起草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立法协调作用。要进一步强化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政府立法协调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将起草的依据、部门之间协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全市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探索建立政府立法评估机制。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前,部门、单位要对政府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洁性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后,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可以由政府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政府规章施行后,负责规章执行的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规章的社会认可度、实施效果,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趋势和要求,是否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等意见。

二、积极推进政府立法民主化

(一)探索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扩大征集范围。在政府各部门申报政府立法项目的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重点就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引导公众提出立法建议。

(二)健全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政府立法草案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特定群体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要在报纸、网络全文刊登政府立法草案,并简要说明政府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制度,探索建立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基地。对专业性强的政府立法事项,要向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论证;涉及重要改革内容的,要就政府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问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四)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社会民意,收集和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或网上集中回复等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三、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因地制宜解决地方事务的有效途径,是宪法、法律和法规得以落实的具体步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保证提请政府立法项目的质量,协调解决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政府立法工作经费,积极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积极支持市政府法制办科学拟定立法计划,及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政府立法的新立、修改、废止、解释等工作。

(二)转变工作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善于运用政府立法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与中央、省政策和精神保持一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政府被动立法向政府主动立法转变。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跟进改革探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要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立法工作人员队伍。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内部立法机构的设置,确保建立与市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的政府立法队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政府立法专职工作人员,推进政府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工作,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市政府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相关政府立法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政府立法工作者制度。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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