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9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87 | 关键词 | 环境保护 考核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3日
201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考核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蓝天工程。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削减、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工作任务。
(二)碧水工程。包括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改善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水污染防治工程任务。
(三)乡村清洁工程。包括生态创建任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四)总量减排。包括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重点减排工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指标。
(五)环境安全。包括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法,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定。设定基准分100分,不足百分的按百分制折算,合计得分为最终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分值,得60分及以上为完成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2016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考核评定
(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完成、未完成4个档次。考核结果参照考核得分由市环保局研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PM10、PM2.5年均浓度值与2015年相比上升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域功能类别与2015年相比下降的和被国家或省实施区域限批的县(市、区)政府,不能评定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优秀、先进单位。
(三)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将实施“一票否决”,评定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未完成单位。
(四)考核评定办法:设立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为一组进行排名;其他县(市、区)为一组进行排名。
(五)考核结果运用:一是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整体工作考核结果;二是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等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二)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滞后、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的和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办〔2014〕81号)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预警约谈或履责约谈。被市政府预警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市政府履职约谈的每次扣2分;被省政府预警约谈的每次扣3分,被省政府履职约谈的每次扣5分。
(三)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瞒报、谎报情况的,目标考核评定为未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