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办〔2016〕10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90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培育壮大新的支柱产业,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围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以新能源专用车、客车、低速电动车及零部件产业为重点,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引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领和加强配套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中部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

1.积极推进整车制造快速发展。深化与国内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尽快形成新能源汽车规模生产能力。支持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落户我市,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全力支持本土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引导和支持叶县以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等本土企业为依托,发展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支持中国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争取到2018年,引进和培育1—2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突破100亿元;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等生产能力达到2万辆,低速电动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力争突破200亿元。

2.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围绕整车生产,积极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上游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培植壮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到2020年,基本形成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检测、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

3.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围绕“一县(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思路,支持有关县(市、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引导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尽快培育一批国内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打造规模化、竞争力强的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产业集群,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4.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依托骨干企业组建一批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着力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突破技术瓶颈。鼓励开展电机、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等关键产品和机电耦合、能量回收、轻量化等关键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的研发,推进整车生产。

5.积极引进氢燃料电池等研发生产项目,引入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燃料电池技术团队,推动我市氢燃料电池研发产业化进程,加快氢燃料电池电堆模块的产品研发、成套生产工艺开发、生产线设计等,支持本地企业氢资源就地转化,完善产业配套环境,提高本地配套率。

6.推动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在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上集中发力。加大对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全市新能源汽车制造、研发企业申报上述领域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7.加大在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力度。2016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50辆以上。2017—2020年按2016年推广数量为基数递增,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6%。  

8.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要分别达到80%、80%、80%、90%、90%。

9.积极推动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旅游景区2016年新增及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80%,2020年前全市4A级以上景区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

10.加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使用力度。2016年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交通、城管、环卫、非民办学校校车等特种专用车辆新增及更换一律购买新能源车。鼓励优先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11.市属、县属国有企业,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等特种专用车辆新增及更换一律购买新能源车;支持央企及省属国有企业新增及更换车辆购买新能源汽车;引导民营企业、私营社会组织新增及更换车辆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优先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

12.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原则,编制《平顶山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13.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电动汽车的就近充电需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1公里。

14.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要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15.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快速通道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到2020年,完成许平南、郑尧、宁洛等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充电站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16.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5%。

17.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18.支持市公交总公司有效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种公共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利用PPP、众筹等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优先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企业建设、管理、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

(四)探索新的商业模式

19.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20.推动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将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21.推进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满意度,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

22.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23.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用地指标。有关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市、县(市、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为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提供合法的建设用地。

24.提供的土地应实现“八通一平”到企业用地红线外。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自来水管线、电力管线、电信及宽带网络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和土地自然平整等,并移除影响厂区建设的障碍物。提供的公用管线到建设用地红线,保证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项目建设需要。

(二)金融支持

25.本辖区内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各级政府要主动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服务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6.政府投融资平台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

(三)财税支持

27.严格落实中央、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28.探索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积极鼓励有关县(市、区)与市本级联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依法依规共同设立10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

29.设立新能源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参照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不足3000万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用于对新建成投产的整车项目及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配件生产企业的贴息或奖补,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对购买我市生产的新能源客车、专用汽车的,按照不超过车辆零售价格的10%进行补贴;对购买我市生产的新能源微型四轮车的,按照不超过车辆零售价格的15%进行补贴。扶持及补贴资金由税收受益地政府负担。

(四)其他政策支持

30.积极申请加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合作示范区,实现低速电动车在合作的地市区域内市场互认、产品互认、无障碍销售运行。在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企业生产管理、车辆上路运行、市场管理、创新研发、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31.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证照、资质等报批手续。

3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负责对微型电动汽车登记挂牌管理。

33.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领域纯电动汽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四、保障措施

34.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相关事宜,研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构。

35.制定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平顶山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同时研究出台平顶山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为推广新能源汽车打下良好基础。

36.加大舆论宣传。不定期举行学术专题会议、专家讲座、经验交流活动等,及时了解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动态。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力度,支持举办各类新能源汽车展览展示活动,不断提升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创建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商业化推广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顶山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12月16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24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