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4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91 | 关键词 | 财政涉农资金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5日
平顶山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鲁山县、叶县两个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 时期全市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撬动财政涉农资金、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上级文件已明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政府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的主体责任。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鲁山县、叶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三、资金整合范围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项目明细详见附件1),中央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详见附件2)。
(二)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鼓励贫困县将省、市两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1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贫困县财政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1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四、资金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有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方案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方案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方案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2016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市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市财政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方案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2016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五、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市财政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市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统计和考核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今后中央和省、市财政下达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上级资金到位后和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1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市、县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贫困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贫困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