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出台《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加深全市人民对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实现市内五区和县(市、石龙区)建成区域内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带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形成全市人民参与、积极监督,发现问题迅速制止、及时举报的良好局面。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证辖区内无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无运输车辆、无燃放现象。
依照职责划分,市公安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审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相关手续,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法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处罚其监护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打击报复劝阻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市安监局将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禁燃禁放范围内,禁止审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摊点,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禁燃禁放区域内,市供销社禁止以任何形式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市房管中心负责做好物业服务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检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超范围、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工商登记手续。市住建局负责禁燃禁放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落实禁燃禁放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对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教育部门和各级新闻、电信单位,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公众号、客户端、手机短信及各类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教育。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群众举报电话0375-3990383,每查实一个燃放点、销售点,对举报人奖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