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7〕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67 | 关键词 |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成果转化自主权
(一)鼓励在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成果完成人(团队)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二、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分成奖励激励
(五)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实施递延纳税的,可依法选择办理递延纳税优惠,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项目主持人,获得奖励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八)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九)科研机构、高校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可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运用实施。
(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由所在单位指定考核和分配原则,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
三、支持企业发挥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作用
(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计划,支持企业或其他成果转化主体组织实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十四)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中原学者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申报时间和支持额度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并按项目扶持资金的10%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四、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五)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收益,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同等权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职称评聘分类考核机制,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将其专利或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产生的实际效益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重奖我市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1.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按特等奖10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国家科技进步奖按特等奖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按一等奖75万元/项、二等奖25万元/项、三等奖1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
2.我市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按特等奖20万元/人、一等奖4万元/人、二等奖2万元/人,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按一等奖3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5千元/人的标准对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奖项目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十七)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市财政连续3年按照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给予的运营补贴最高150万元。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八)建设平顶山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产品展示、技术合同签订、专利技术交易、创新创业人才流动等提供开放式、便利化、零资费的服务平台。
(十九)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技术交易会、高新技术交易会、科技博览会、技术转移转化对接会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在北京、上海等技术密集的地区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技术引进活动;主动邀请高校、科研机构到我市举办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活动,加速引进市外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应用;积极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