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1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1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长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5日    



市长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市长批示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市长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批示件督查落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16〕5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平政〔2015〕3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长批示件是市长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令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依法行政、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是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批示事项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协调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抓,并确定承办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收到市长批示件后,要及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迅速组织落实。承办单位对交办事项责任主体或办结时限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研究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市长对批示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较为紧急的批示交办事项,应在5日内办结反馈;一般性批示交办事项,应在15日内办结反馈;需较长时间推进的事项,要每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反馈进展情况及滞后原因,提出延期办结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四、承办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市长批示精神,紧贴领导思路,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要着眼全局,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要注意从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同类问题的建议或办法。

五、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建立市长批示件工作台账,对办理工作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办结一件,销号一件。

六、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按照办理要求,将采用电话督办、现场查看、催办协调等方式,加强对承办单位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分管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单位多、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将视情介入,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集中力量直接督促查办,推动市长批示件交办事项的落实。

七、对逾期未办结或没有明确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将及时发出督办通知,责成承办单位说明情况,要求限时报送办理结果;经督办仍未办结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建议或按市政府要求,责成承办单位领导在新闻媒体说明情况、公开承诺;拒不报送结果的,应及时移交问责。

八、市长批示件办结,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一律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本人报送办理材料。

九、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科室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重点审核办理质量和落实效果。对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办理要求的,按程序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十、承办单位办理结果须达到以下标准:出台意见、下达文件、拟定办法(方案)等文字类材料类,按行文规定每个环节都要确定工作日,直至正式文件出台或相关材料印发为办结标准;听取汇报、作出解释和说明类,按形成材料、研究讨论两个环节督办,直至领导同意为办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类,以阶段性时间节点为进度标准;协调解决问题类,以矛盾化解、工程(工作)能够正常推进为标准;群众诉求类,以群众诉求依法合理解决或群众理解为标准。

十一、市长批示件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的范围传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传阅范围。涉密的批示交办事项,不得擅自复印、外传,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办理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定期归档保存,需要及时清退的,按有关规定清退归还。

十二、市政府建立市长批示件督查落实工作与评先考核联动机制,将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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