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1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南水北调供水水费收缴办法》已经2017年1月22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平顶山市南水北调供水水费收缴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供水水费收缴工作,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效益,促进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7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利厅关于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我市南水北调供水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并在银行开设南水北调工程“水费收缴专用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南水北调水源的市、县(区)和水厂。
第二章水量、水价和水费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南水北调办与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南水北调办依法签订供水协议。在供水协议中明确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 水量(单位:立方米)
水量包括分配水量和计量水量。
分配水量是指国家分配我市受水区各口门分配水量指标。南水北调工程年分配平顶山市水量2.5亿立方米,其中市区17870万立方米(含老城区10570万立方米、新城区7300万立方米)、叶县2600万立方米、鲁山县1000万立方米、宝丰县1230万立方米、郏县1000万立方米、石龙区1300万立方米。
计量水量是指配套工程末端流量计或干线工程分水口门流量计记录水量。为确保该水量的准确、真实,市、县南水北调办和总干渠管理处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共同记录流量计读数,确认计量水量,若有争议由省南水北调办协调解决。
第六条 水价(单位:元/立方米)
豫发改价管〔2015〕438号文件明确:我省南水北调工程暂实行“运行还贷”水价,以后分步到位。水价构成因素包括国家核定的干线工程口门水价、我省配套工程成本、应纳税金及附加。水价分为南阳、黄河南、黄河北3个区段。同一区段内供水执行同一水价。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平顶山市供水水价采用黄河南区段综合水价为0.74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为0.36元/立方米、计量水价为0.38元/立方米,执行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
第七条 水费(单位:元)
南水北调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
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分配水量。
计量水费=计量水价×计量水量。
第三章水费收缴
第八条 各受水县应严格执行供水价格,认真履行供水协议约定义务,按时足额将水费上交至市南水北调办开设的“水费收缴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九条 受水区各级政府要把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当做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大事来抓。在水费收缴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尤其是要为基本水费的收缴解决资金来源,提供有效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为水费按时足额上缴创造条件。
第十条 基本水费按照年分配水量收取,我市年分配水量2.5亿立方米,基本水费共计90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
1.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及石龙区基本水费由属地财政承担。
2.市区分配水量为17870万立方米,基本水费6433.20万元,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按5:5的比例分摊。
各区基本水费缴纳数额依据2014年度《平顶山市统计年鉴》中的各区城镇人口数量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3.为按时足额上缴水费,市财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石龙区财政,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财政部门可将基本水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基本水费每年分两次收缴,每年6月30日前缴纳50%,9月30日前缴纳剩余的50%。
第十一条 计量水费按照计量水量收取,由用水水厂承担。计量水费每3个月结算1次,第4个月20日前按照实际供水量交清前3个月的计量水费。
第十二条 居民用水价格在依法召开听证会调整后,受水厂按实际用水量承担相应的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按综合水价0.74元/立方米据实缴纳)。市、县(区)财政仍承担没有使用的分配水量的基本水费。
第十三条 生态用水、环境用水水费由属地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水费收缴机构设在市、县南水北调办,按照与县南水北调办依法签订的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协议,依法依规委托县南水北调办负责本辖区水费收缴工作。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石龙区和受水水厂水费由市南水北调办直接收缴。市南水北调办负责将收缴水费汇总后足额上缴省南水北调办。
第十五条 市、县南水北调办应按规定到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申报纳税和发票领用手续,照章缴纳营业税。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应缴南水北调水费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顶山市南水北调基本水费财政分摊数额表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BGS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