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14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3月26日,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该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我市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月排名通报、季度总结、半年公布、年度考核。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每月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市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