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3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6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0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协调合作、分工负责”,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市安监局

1.做好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工作,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报市政府审批。特殊情况需延期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依法查处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事故调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4.对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市安全生产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息公开。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公安局

1.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伤亡事故现场保护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

3.查明死亡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非正常死亡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  

4.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调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迅速追捕归案。

5.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涉嫌犯罪人员查处情况。

(三)市监察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进行事故调查。

2.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查后提交事故调查组。

3.监督做好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落实工作。

4.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5.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乱纪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四)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侵犯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合法权益的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五)市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按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发字〔2006〕2号)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农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开展工作,负责辖区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殡仪馆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四、事故调查纪律  

(一)有关单位指派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在接到事故调查牵头单位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自觉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三)事故调查期间,查处情况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对外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信息。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调查期间就餐执行工作餐,在县(市)、石龙区住宿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解决,按照出差规定办理。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摊派、索取或报销不合法凭证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可比照执行。

(二)事故调查中如有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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