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7〕1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7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8日



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豫财贸〔2014〕9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平政〔2015〕25号)等有关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商务领域及其重点产业发展专项,实现产业集聚,统筹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互动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资源融合发展,由相关部门共同合作设立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目标

为转变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基金运作,支持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发展。打造一批有较强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集聚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网商队伍,建成资源配置合理、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的重要电子商务城市。

二、基金设立

(一)基金形式及发起人

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以契约制形式设立,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建行平顶山分行、市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

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规模暂定2.5亿元,分别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务局出资)认购劣后类基金5000万元,市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购优先类基金2500万元、建行平顶山分行认购优先类基金1.75亿元。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不足时,由各出资人对拟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增加或追加额外投资。建行平顶山分行采用认缴制度,按照约定比例根据具体项目进度分期出资实缴。

(三)基金管理人

按照豫政〔2015〕17号文件要求,委托建行平顶山分行选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针对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提供的企业库、项目库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管理机制

为加强对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的组织领导,设立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黄祥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 李  明(市经研中心主任)

赵水才(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荆建刚(市发改委主任)

高永华(市财政局局长)

李慧敏(建行平顶山分行行长)

董志勇(市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员会职能: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区域和产业领域、支持方向等,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赵水才(市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秦中文(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  璐(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忠民(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穆军胜(建行平顶山分行副行长)

成  员:周永超(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科长)

朱廷创(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科科长)

王  葆(市财政局服务业科科长)

冯宁军(建行平顶山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

马全震(市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四、合作方案

(一)投资范围

支持电子商务技术、模式、应用机制创新;支持多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创建设施完善、配套齐全、特色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支持培育龙头骨干电商企业、电商重点项目以及电商服务企业;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推动企业创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支持培育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夹层投资,或由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方式。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积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三)投资期限

基金总期限不超过5年,其中针对具体项目,投资期限规定如下:

采用债权投资的投资期限为:1至3年。

采用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为:3+1+1年(3年管理期,1年退出期,需要时可延长1年)方式。或由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期限。

(四)基金回报

基金向拟投资企业或项目收取收益,基金管理人就拟投资项目发展前景、风险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基金实际存续规模为基数确定收益(基金债权投资部分,为支持企业发展,市政府承诺将收益全部让渡给金融机构进而降低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建行平顶山分行在此基础上承诺以不高于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向拟投资企业或项目收取收益。基金股权投资部分,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除此之外,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建行平顶山分行将在授信条件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

(五)管理费

管理费按照当年度管理基金规模的1%计取,且只能在基金收益中提取,该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的报酬使用。(注:上述“当年度管理基金规模”是指当年度具体投入到项目中的基金规模,未投入到具体项目的基金规模不作为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基数)

(六)风险承担

分配投资收益时按照:优先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分配收益及本金;劣后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投资收益全部让渡给优先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其本金用于滚动投资。

若基金出现风险,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

(七)管理模式

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并建立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人作为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认真遴选优质项目。基金管理人应针对电商企业建立专人联系、项目对接、跟踪和服务机制。

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应报投资委员会备案。如投资项目出现不符合投资范围、投资方向以及其他确需终止投资情形的,投资委员会出具书面调整意见,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意见必须终止对该项目的投资。除此之外,投资委员会不干涉基金管理人自主甄选项目。

(八)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按照收益最大原则,一是通过IPO上市,股票流通以后退出;二是通过并购方式,或者出让股权退出;三是股权回购。退出方案应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债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夹层投资的退出方式参照股权、债权投资方式退出。

五、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出资参股设立基金;会同市商务局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监督受托方资金的使用等。

(二)市商务局

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建议;负责与电商企业、产业园及相关企业的对接协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基金项目投资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参与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度编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三)市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出资参股设立基金。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建议。

(四)建行平顶山分行

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并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同时作为托管行行使责任。

1.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4.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5.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

1.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在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投资领域范围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投资方式、退出方案、社会融资、管理模式等重大决定。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3.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风险防控措施

(一)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实行托管银行专户管理,托管行为建行平顶山分行。由市商务局在建行平顶山分行开设基金专户,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财政资金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鼓励专业管理团队创新,按照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律,设定投资失败容忍度;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容忍失败但不宽容违法,基金运作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建立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基金监管,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建立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中介机构审计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定基金到期后是否继续合作或扩大合作规模范围。

(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投资委员会成员共同协商拟定。基金运作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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