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中原电气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7〕1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7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促进中原电气城发展的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8日



平顶山市促进中原电气城发展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平高集团的龙头带动作用和我市电气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度高、产品门类多、品牌技术好等优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通知》(豫政〔2016〕1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平政〔2016〕68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以高新区电气装备产业园为核心区,规划建设中原电气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原电气城入驻的电气装备制造产业等。市政府为中原电气城的项目提供土地、基础设施配套、财税、科技、人才、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平高集团在配套企业招商、项目论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配套产品采购等方面对中原电气城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电气装备制造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企业,完成注册并实现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为高新区税收贡献前10名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税收贡献的10%作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高新区经济发展拉动高于平均水平的(以统计部门统计结果为准),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税收贡献的15%作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两项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才奖。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下同)按照个人实纳所得税额的3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收益贡献的15%。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企业3万元奖励。

第七条  转型升级奖。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依规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鼓励入驻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入驻企业购买中原电气城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高新区税收贡献的20%给予奖励。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

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服务于高新区的电气装备制造业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市以上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人才引进奖。 中原电气城内各企业引进的急需高级专业人才,企业要提供薪酬、住宿。符合高端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补贴。高校、科研院所教授职称以上、海外归国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中原电气城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评估进驻经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10万至50万元的生活补助,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和生产场地,给予3年内100%房租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行业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到中原电气城创办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对其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所需首笔不超过5000万元的1年期贷款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

第十条  项目引进奖

(一)个人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引荐者2万元;

2.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引荐者5万元;

3.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1亿元的项目,奖励引荐者8万元;

4.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者10万元。

(二)机构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引荐机构10万元;

2.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引荐机构20万元;

3.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1亿元的项目,奖励引荐机构50万元;

4.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5亿元的项目,奖励引荐机构80万元;

5.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机构200万元。

以上奖励不含房地产项目。

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适用个人奖励条款,但可作为年终评选依据。

第十一条  支付办法

签订投资协议、注册登记、立项、办理完环评等前期有关手续后,支付奖励资金的10%;设备到位,并具备试生产条件支付奖励资金的60%;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并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奖励资金的100%。对同一个引进项目,只对准一个引荐机构或一个引荐自然人进行奖励,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不接受现金奖励的,可根据被奖励机构或个人要求给予等额物质奖励。

第三章  资金配套

市政府设立产业培育专项资金,对入驻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奖补,以支持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升级、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所获金额的50%、2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第四章  重点扶持

市政府设立20亿元的中原电气城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区域综合服务功能。中原电气城配套建设公共管廊、污水处理、消防设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教育、医疗等公用工程在权限内依法依规免收有关费用(开口费、增容费等),在市场价格基础上,采取一系列举措,降低价格,如直供电、阶梯电价、谷峰电价、中水水价等,最大程度降低生产成本。

市政府优先保证入驻中原电气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通过自建、回购、回租等方式,为中原电气城发展建设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对入驻企业免收前3年的工业厂房租金(租用面积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供给),厂房租期届满后,企业可自愿按建设成本及土地摘牌价分别购买厂房及相应土地,也可继续采用租赁方式,租金比市场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10%。

按照市政府“主业做大、辅业做强”的发展要求,鼓励在中原电气城范围内发展“互联网 ”、城市综合体、医疗、教育、体育、养老等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后可以享受中原电气城政策。

平高集团应为关联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中原电气城入驻企业配套产品。

第五章  科技扶持

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入驻企业经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通过而未认定成功的,依据企业实际产生的财务及研发审计报告费用的50%比例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申报补贴。对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所获奖励的50%予以再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利用其仪器设备、科技数据、科技文献等科研资源,在高新区设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产品认证中心、检测鉴定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平台、中心),经考核认定,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年度服务业绩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金融扶持

开展对中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基金业务,按有关规定给予入驻企业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发行债券,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所挂牌融资。对在主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驻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分类奖励。  

对中原电气城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3年内100%房租补贴和其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奖励。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中原电气城,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基金管理、保险、信托投资、租赁等独立法人金融机构,自其开业运营之日起,按照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作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连续三年,年度奖励金额原则上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对入驻中原电气城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模拟审批,最短时限内在高新区办完相关手续,对进出口、报关、商检等业务实行代理服务。新入驻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全程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负责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及外地职工协助解决公寓、公租房、餐饮、商业、通信、银行、医疗、子女教育、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为入驻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其他扶持

(一)对于引进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或特殊奖励。

(二)各类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中原电气城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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