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4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76 关键词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规定》等有关精神,保证市长、副市长出席各类公务活动规范有序,制定本制度。

一、内事活动制度

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一)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分工及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二)安排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应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保证市长、副市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三)市长、副市长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部署会议,一般只安排相关副市长参加。未经市长批准,副市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未经市委批准,副市长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类节庆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四)国务院、省政府及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公务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副市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1.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来平开展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市长、副市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来平调研考察的中央、省直机关、其他省辖市现职厅局级正职领导同志,可安排1名对口副市长陪同;来平调研考察的中央、省直机关、其他省辖市现职厅局级副职领导同志,原则上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2.对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其他省辖市、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的活动,以及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商业性活动,可视情况委派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

3.因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知名人士、企业家等因公来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规范商务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提高接待标准。

4.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按工作分工或排序轮流参加。

(五)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公务活动,

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公务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市长、副市长不直接接受邀请。各类公务活动应减少公务陪同,原则上只通知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与商谈议题紧密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副市长出市参加公务活动,须向市长报告。

二、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每年的外事出访,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拟订出访计划,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政府外侨办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出访,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经市政府外侨办审核,报经市委书记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有关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报有关副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二)外事接待。需请市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包括会见、会议、签字仪式等),由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外侨办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外侨办统一协调安排。市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非官方外事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有关宴请、住宿等费用标准应严格执行外事接待规定。需新闻报道的,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外侨办审核同意。会见港澳人员和海外华侨华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主管部门请示,经市台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非外事部门不得安排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三)涉外邀请。邀请副部级及以上外宾来平,须报市政府外侨办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执行;邀请副部级以下外宾来平,须报市政府外侨办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外侨办签发涉外邀请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协调会议根据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承办。

二、各部门拟向市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协调后,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查,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提交何种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其中,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市长确定;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协调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

三、凡需要向市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求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协商会签意见(会签部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一并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部门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确定为市政府会议议题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收存,并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和提出参会单位建议名单。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需要议定的事项应清晰明确、便于决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类议题起草说明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列席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审定通过类议题主办单位原则上不汇报,其他单位不参会。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协调会议材料经相关科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安排上会。会议材料按统一格式规范印制,原则上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安排,制定会议方案,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市长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副市长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确定。

五、市长召开的会议,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由本人向市长请假。各部门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同志,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未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从严控制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按照与议题紧密相关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对审议决定类事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可不安排参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报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印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每年度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参加市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经市长审签后,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


一、会议申报

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工作部署会议。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工作部署会议,须向市政府申报。

二、会议审批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因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工作部署会议或全市综合性会议的,会议方案报市长批准。

三、办理程序

(一)会议主办部门提出《会议建议方案》,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议程、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以请示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申请开会的部门不再填报《会议申报审批单》。

(二)《会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市长批准。

(三)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在市、县(市、区)设立分会场的,收听收看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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