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9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 举报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同,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也不同。
公众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12369微信举报”平台、邮寄信件或直接到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市环保局一楼)等途径进行举报。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统一受理举报后,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向承办单位派发转办单进行转办。承办单位对举报案件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群众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工地(含拆迁工地)扬尘污染,包括: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在城市建成区焚烧垃圾、树叶等;违规进行散煤加工、设置销售点;在城市建成区违法使用散煤,燃煤散烧;超高、超宽、超载、超速货运车辆进入城区,不执行密闭运输规定造成抛撒;机动车排放黑(蓝)烟;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非道路车辆拒不执行绕行、限行规定;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农作物秸秆;违规使用燃煤大灶,没有安装或没有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和其他餐饮行业。
群众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黑车”(未在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违法非法清运建筑垃圾;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未按要求错时生产;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 和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依法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新、扩、改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
群众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擅自建设、运营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钢铁、水泥等生产企业拒不执行错峰生产;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