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89 | 关键词 | 精简公文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规定的通知》(豫政明电〔201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19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通知》(平电〔2017〕48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精简公文和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公文
(一)减少转发类公文
1.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原则上不转发。已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的,按规定网传下发。涉密、非涉密不公开的,按规定翻印下发。
2.由省直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印发的公文不转发、不翻印。需要贯彻落实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发文或联合发文。省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市及市以下分会场的会议通知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由市对口议事协调机构发文通知。
(二)减少印发类公文
1.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按要求制发公文,不提高发文规格。未明确要求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制发贯彻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商主办部门就文件落实拟定督查通知,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除红旗渠精神杯、科学技术奖、市长质量奖等有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表彰外,其他表彰类文件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未列入市政府评比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即时性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市长批准。已被国家、省或相关部门表彰(包括授予称号、奖励等),我市没有新的表彰措施的,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3.除全市综合性五年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其他专项规划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规划的,我市文件按程序报市长批准。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发文的,按会议决定执行。
(三)减少工作部署类公文
1.市委、市政府已发文对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该项工作的年度方案、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要点等,由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专项活动方案一律以电报形式下发。
2.除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运行会议、全市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单独下发责任分工类公文,责任分工内容可在文件中明确或作为附件印发。
3.市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时,涉及市政府领导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涉及市政府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市政府领导职务调整、分工变化时,同一领导涉及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的合并发文,文中仅明确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新设立局际联席会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4.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部门行文,不得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需要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部门行文,但文中须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规范程序
(一)加强公文审核
1.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应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办法措施,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的一律不发。创新性的工作,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结合实际,慎重发文。对拟发文稿,从起草到签发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审核把关,实行层层审核把关负责制。拟发文稿在报签发人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从文字内容、运转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12〕143号)规定,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从内容、格式等方面严格审核、规范编排,严禁出现缺少公文要素、漏字别字、表述错误等情况。
(二)严格公文签发
1.市政府令,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上行文,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平政、平政任,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商洽工作的平政函,表彰类公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应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的,由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规范公文报送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正式公文由报送单位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其所属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接收下级机关来文并进行初审,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议”,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事项(包括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方案)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文件,不得以白头信函、内部签报、代拟文稿等形式向市政府报送。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主送市政府领导,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主送市政府,不得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不得将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秘书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原则上通过平顶山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有不宜制作电子文档的附件(如规划图纸、大幅表格等)的公文,可将公文正文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件以纸质形式报送。涉密公文须以纸质文件、一式5份报送。除特别紧急的事项或市政府领导限定时限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活动的请示要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严禁通过平顶山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将纸质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没有接入平顶山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单位,以纸质文件、一式5份报送。
4.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并将反馈意见、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5.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单位应将起草说明、主要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重大政策性文件还需政策解读材料)材料随请示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6.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直接报市政府领导签发,不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以部门名义下发的公文直接报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7.市政府领导到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调研,除领导明确要求督促落实的事项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市政府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8.工作情况能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以文件形式报送。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