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6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93 | 关键词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上述规范性文件中,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省政府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省政府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五)2012年6月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超过5年的;2015年6月以前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6年6月以前通告(公告)类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按失效处理。
(六)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七)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按时保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结束后,2017年9月底前参照附件4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除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外,还要对本部门起草实施的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过程中除参照附件3所列的文件外,还要参照本部门上级业务部门的清理结果,经清理后,提出拟保留、失效、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依据,并填写《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张晓红
电 话:2663225
邮 箱:13603753375@163.com
(二)审查汇总阶段(2017年7月16日—7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保留、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政府。
附件: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