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7〕2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86 | 关键词 | 废止 修订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73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7〕148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对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和会议纪要予以废止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和会议纪要
(一)废止的文件
1.废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平顶山市国家专项基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15〕60号)。
2.废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发展投资公司为市湛河治理工程项目融资担保人的决定》(平政〔2015〕61号)。
3.废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展湛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平政文〔2016〕70号)。
4.废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河治理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批复》(平政文〔2016〕122号)。
(二)废止的会议纪要
1.废止《关于解决湛河治理融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25号)。
2.废止《关于“市长循环贷”贷款及担保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12号)。
3.废止《关于研究周南尧栾西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45号)。
二、修订的文件和会议纪要
(一)修订的文件
1.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平顶山市2015年第四批国家专项基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15〕63号)第二条“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以财政资金作为股权回购资金。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计划,市财政局承诺在约定回购期内将股权回购资金、股权投资收益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用于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
2.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平顶山市2015年第四批国家专项基金项目(新华区西高皇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变更承接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16〕10号)中“新华区西高皇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的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由新华区政府负责按时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并对可能形成的风险负连带责任”。
3.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后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平政文〔2015〕139号)第七条中“本次政府采购期限25年,支付采购服务费用及咨询费用的计划,以购买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为准”;第九条“授权市财政局配合提供我市历年来政府财政报表或相关数据,同意市财政局在湛河区后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内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并对未来各年度协议期间内的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予以说明,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西高皇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平政文〔2015〕141号)第七条中“本次政府采购期限25年,支付采购服务费用及咨询费用的计划,以购买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为准”;第九条“授权市财政局配合提供我市历年来政府财政报表或相关数据,同意市财政局在新华区西高皇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内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并对未来各年度协议期间内的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予以说明,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平政文〔2015〕142号)第七条中“本次政府采购期限25年,支付采购服务费用及咨询费用的计划,以购买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为准”;第九条“授权市财政局配合提供我市历年来政府财政报表或相关数据,同意市财政局在卫东区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内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并对未来各年度协议期间内的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予以说明,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6.删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卫东区大营棚户区改造(碧水苑)等9个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请示》(平政文〔2015〕147号)中“9个项目需财政购买服务资金56亿元,分25年支付,平均每年需支付本息约3亿元” “项目建成后由市政府按照支付计划逐年向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二)修订的会议纪要
删除《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2016〕7号)第一项议题第三段“关于中原银行市长循环贷,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以市发展投资公司为授信贷款主体接受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名为‘市长循环贷’的3亿元综合授信。市发展投资公司要按照中原银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授信资金使用办法,积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行为,对以此次废止或修订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为依据而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进行清理规范,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