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2017〕2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89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亲商、敬商、安商、富商的一流发展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行政审批机制,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1.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探索将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积极为企业办好事,让企业好办事。(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2.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新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合理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适时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办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整合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建立“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审批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3.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探索推进园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区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简化环评内容、减少审批环节等措施。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行豁免。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备案管理。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实行网上审批,市级以上审批项目逐步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效能监察”。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优化竣工环保验收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全面清理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市政府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的,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做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5.积极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完善同网办公,尽早解决各职能部门使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办理审批业务。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6.不断优化行政服务质量。对所有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全面监控,对大厅日常服务工作、办公场景实时监控,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自动评定,真正做到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行为“看得见,管得住”。积极推动全域规划和多规合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增强决策科学性。(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涉企服务环境

7.降低涉企收费水平。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项目政策,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在涉企服务中,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已实际收取的退还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9.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简并申报纳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对小微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做好新老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根据我省新的矿业权价款交纳办法,修订我市矿业权价款交纳办法,延长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时间。进一步降低企业重组使用特殊税务处理门槛。企业重组过程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转让股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落实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增加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规模。建立市级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年增长机制,争取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逐年递增达到5亿元;力争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逐年增长。各县(市、区)也要加快设立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建立定期增长机制,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市政府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受益县(市、区)财政奖励500万元。积极争取我市列入企业发债直通车激励支持地区。严格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4〕34号)精神,省财政将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降低企业重组使用特殊税务处理门槛。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转让股权,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暂不确认所得,暂不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严禁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降低承兑汇票、信用证及中间业务收费费率,金融机构在贷款支付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不得超过50%。积极鼓励支持银行对企业办理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平顶山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准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平顶山银监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平顶山银监分局)

加强银担合作。推动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合作模式,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等业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

畅通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交易所公司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资金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发挥专项建设基金等各级政策性基金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

12.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对认定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欠缴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等政策支持。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用于企业对职工进行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轮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多层次售电市场主体,开展售电侧竞争,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双方自主协商、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推进分散式电力市场建设,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2017年开展输配电价改革,逐步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

14.降低资源使用收费。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落实国家相关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2日起,安监

部门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16.降低交通运输收费。严格按规定审批新的收费公路项目,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邮政及运输甩挂车辆等,落实“绿色通道”等减免通行费政策。推进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和客车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建设,延续对ETC客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5%的优惠政策。落实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船舶停泊费、船舶港务费政策;免(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继续对国家、省确定的我市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甩挂运输车辆,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30%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7.降低中介服务成本。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事业单位提供审批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8.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类集聚区、园区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用地面积较大、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采取分期供应方式供地。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变的供应方式,出让年限采取弹性出让制,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出让年期可在50年期内设定10年、20年、30年或40年的出让年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适当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起始价按出让年期进行修正。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9.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做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三、挖掘潜力动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20.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工程,大力弘扬平顶山精神,从物质奖励、社会地位、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营造尊重和褒扬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坚守主业、大胆创新、诚信守约,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培养民营企业家“创二代”和新生代创业者。持续实施“百名企业家培训工程”,每年遴选百名优秀企业家接受高层次、系统性学习教育,市财政安排经费给予支持。发挥企业家引领作用,健全人才与产业对接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比武和争先创优活动,打造一批优秀企业家队伍,培育一批技术领军人才(团队),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1.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平台。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采用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苗圃、创新创业综合体等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孵化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家企业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平台;孵化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原孵化平台500万元。鼓励受益的地方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给予运行补助,对入驻创业者的房租、水电等给予优惠或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2.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中原学者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申报时间和支持额度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并按项目扶持资金的10%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机构或个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转化成果创业,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最高可至100%。对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创业创新大赛获奖团队创办的企业,市财政根据财力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加快作风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24. 严格执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禁令。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落实,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严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严禁违反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部门不能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进行多头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严禁违反首查先行整改制度,违法对企业首错即罚、轻错重罚;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严禁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将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变相收费;严禁擅自传唤企业负责人,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账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严禁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审批;严禁随意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和程序,或者严重违反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责任单位:市政府

有关部门)

25.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每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合法行政,守住法律底线。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26.查处中介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监管不力,行政机关与中介组织不脱钩或明脱暗挂,行政主管部门插手干预中介组织经营活动、指定中介服务以及强制服务收费,行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在中介组织违规报销费用、占用财物,党员干部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取酬、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等违规违纪问题,营造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7.着力解决企业周边环境问题。完善涉企案件的报告、沟通、协调、查办及诉讼监督机制,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驻地开展治安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影响公平竞争的非法行为,维护稳定有序的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选择部分涉案金额大、损害企业利益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8.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建立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服务。对涉企法律纠纷及时做出答复;对涉企立案问题,积极协调专业律师做好当庭辩护和法律援助;遇到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不佳等问题需要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相关部门要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9.落实市级领导分包企业制度。对市、县两级重点企业建立领导分包制度。以领导分包企业为载体,提供直通直达服务、上门服务、贴身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困难,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特别对困难行业骨干企业,组织专家咨询团建立“一企一策”帮扶工作制度,专题专案专人推进,在企业融资、缓缴社会保险、发放稳岗补贴等方面加强扶持,帮助企业转型解困。(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30.强化招商引资守信践诺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依法做出的相关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因公益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的,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做出违反法规、不能落实或者越权的政策承诺。凡是政府做出的书面承诺,必须按期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环境持续改善

31.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2.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行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3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查处影响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7月21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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