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意见

文号 平政办〔2017〕7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1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解决采购效率不高、采购活动不规范、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放管服”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通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有效防范舞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目的,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

(一)明确采购人的范围和职责。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信息公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组织评标、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方面认真履行采购人职责。

(二)完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等要求。根据需求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科学确定采购项目,必要时依法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要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编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照采购预算计划执行。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的次月,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采购制衡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小组和落实好专管员制度,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完善内部审核制度。

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编制规范、科学的采购文件,强化采购文件编制审查,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谓证明。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进行虚假采购或明招暗定。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严格执行价格分值(权重)规定,其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及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依据合同及时付款,验收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管理。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务印刷、办公机具、家具、空调、体育器材、车辆保险和维修等)和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装修、装饰、绿化等),应当在财政部门已经建立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通过竞价进行采购。并按规定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供应商,每2年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

(七)积极做好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和投诉处理配合工作。采购人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

(一)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资格预审和采购文件,不得为迎合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采购文件编写要科学、规范,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防止出现遗漏、相互矛盾的条款,尽量避免由于采购文件编写不规范,导致采购失败或出现质疑、投诉问题。

(二)落实信息公开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告,不得隐瞒应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三)认真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认真遵守禁止性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违规操纵评标、定标或暗示评委违背评标原则等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管理制度和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与复核工作应当分开设置。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行为

(一)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评审专家要认真依法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纪律,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政府采购保密规定,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回避规定,定期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二)认真落实禁止性规定。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串通,影响评审程序或结果。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论证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三)积极做好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配合工作。评审专家应当积极认真配合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

(一)认真遵守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非法物质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恶意串通。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文件履行中标后的全部义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服务制度及协议供货流程,认真做好协议供货,不得弄虚作假。

六、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

(一)设立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客观要求。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解决政府采购项目排队等待进场交易、采购时间过长的问题,市财政部门设立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及时高效顺利开展。  

(二)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功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政府采购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政府采购交易综合服务。

七、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对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对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得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政府采购连续废标3次(不含)以上的,由财政、监察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上述行为规范及涉嫌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期全面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年度监督考核办法,考核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项目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素质、基础工作和上述行为规范等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对列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通畅评审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管。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改善专家业务类型结构,防止出现管理和使用脱节问题。对于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和上述行为规范的评审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已经确定,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无效。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终止合同执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和严重失信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财政部门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认真调查处理、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询问和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都要认真做好对质疑、询问的答复和对投诉的配合处理工作。对投诉处理结果影响到评标结果或采购合同执行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办理。财政部门要把对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公布。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及使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参加,财政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政府采购活动动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部署,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健全机制,加强学习培训,落实好政府采购的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构。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机构和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法治观念,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

(四)强化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认真进行查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采购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管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5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BGS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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