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7〕2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要求,市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33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失效、废止、修订。
一、《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等1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政〔2005〕12号)等8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2〕51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平政〔2009〕2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附件: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8件).doc
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doc
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2件).doc
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doc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