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5个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7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105 关键词 扶贫小额信贷 脱贫攻坚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暂行)》《平顶山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围绕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突出提高贫困户贷款获得率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28日



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精神,助推我市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助力贫困地区产业经济发展,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同步跟进;县、乡、村级金融服务组织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担保情况综合授信;与县级扶贫办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按每年1%收取担保费。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可以从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机制,也可在以下方案的基础上自行研究积极引进保险等分担机制。

方案一:针对贫困县,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按照30%、10%的比例分担(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信贷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按照30%、20%的比例分担(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企业非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30%,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50%,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针对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省、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不参与,由各县(市、区)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机制。

方案二:针对贫困县,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财信担保)、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按照20%、10%、10%的比例分担(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信贷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分别按照20%、10%、20%的比例分担(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20%,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市级政府性担保性机构、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60%,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针对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因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不参与,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10%,其他由各县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机制。

市、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参与扶贫担保业务的,不得要求贫困户、带贫企业提供反担保手续。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贷款,县级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贴息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的贷款,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各县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2017年,贫困县首期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非贫困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市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对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鼓励县级财政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

(1)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偿。

(2)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助。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贫困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和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发展带动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市级财政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相关支农补贴等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市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和利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引导培育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1.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建立“四个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并将贷款回收情况纳入乡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级风险补偿、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等。

2.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有效支持;针对贫困户的资金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审批力度。

3.市扶贫办。负责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细则、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等工作,做好信用档案建立、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4.市政府金融办。指导各县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对参与金融机构建立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制定信贷、担保尽职免责办法。加强企业上市辅导,提高辅导质量,争取更多贫困县企业完成上市融资。

5.市财政局。统筹市级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市级风险代偿补偿金和担保费补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加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扶持力度和投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扶贫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7.平顶山银监分局。完善对参与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为扶贫贷款提供担保,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四)开展考核评价。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金融机构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市扶贫办牵头组织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精神,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动“信用 信贷”“支农再贷款﹢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保证保险”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全市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县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金融、扶贫、农业、人行、银监、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成立服务中心,下设负责贷款受理、信用保险、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信用体系、财务核算、不良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等业务部门。

2.工作职责。收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县级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管理。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县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全县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全县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等。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资产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会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资产清收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县政府筹措,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县政府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



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村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现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积极推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重点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等的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机制,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农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逐步在全市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由人行各县支行牵头,依托各县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共同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及时采集信息,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各县政府要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指导推动当地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要优先完成贫困村、贫困户信息采集,可以同步完成非贫困户的信息采集。按照“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县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人行各县支行会同县、乡级金融服务中心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各县政府要以“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为主要内容,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评定“信用户”,同时做好评级结果公示工作,农户对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两免一贴”政策;同时,充分发挥人行“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实现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给予增加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上门。对“信用村”可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并在享受扶贫等领域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建设情况督查,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巩固建设成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的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注重信息安全。人行各县支行要组织参与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杜绝信息泄露,县、乡金融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作。人行各县支行要制定实施系统管理办法,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结合地方实际,现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有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要成立由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政府金融办、县扶贫办、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平顶山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市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农行平顶山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省农信联社平顶山市办公室,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考核评价范围涵盖所有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扶贫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按年度组织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分类考核、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考核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核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起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会、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是否核定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是否积极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突出增量考核,具体包括:是否将在贫困县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脱贫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地方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增加人员和费用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县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积极对接地方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等基本情况;是否配合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地方政府等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积极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积极履行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积极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核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核得分情况,由市扶贫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贫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3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核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考核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核评分,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  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含)—80分、50(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  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核结果评定金融扶贫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严肃考核纪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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