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8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112 | 关键词 | 食品安全 目标考核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食品安全纳入河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7〕67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度社会发展责任目标的通知》(平政〔2017〕21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起,将食品安全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安全指标考核权重
2017年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保留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考核,并增加食品安全指标考核,食品安全指标考核权重设定为3%。
二、食品安全指标认定和考核
食品安全指标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测算结果认定。每年2月底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市统计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采集、校准和测算工作,确保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