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17-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七)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精神,平顶山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工商部门:作为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承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涉嫌传销的银行结算账户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将打击传销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活动等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向学校渗透。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码头、港口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退伍军人宣传教育。
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打击传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其参与传销活动。
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刊播禁止传销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组织电影院等单位放映警示教育片,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活动的自觉性。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行政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等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活动的行为。
检察院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查处传销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传销案件及妨碍对传销进行查处的刑事案件,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对大要案和疑难案件,可提前介入。
法院部门: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依照刑法修正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有关规定,从快审判,依法严厉惩处传销犯罪和传销引发的各种犯罪活动。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在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指导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活动,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