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8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146 | 关键词 | 电代煤 气代煤 专项补贴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平顶山市“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平顶山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2017〕16号)要求,强力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加快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入户调查、三方确认、组织实施、限时办结、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就“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资金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筹措和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范围是指市辖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禁燃区范围内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区域安装使用电采暖、气采暖设备等取代燃煤取暖,以及实现电、气厨炊的居民用户。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排。
二、补贴政策及标准
(一)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
对居民用户购置的采暖和厨炊设备,原则上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按照3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二)运行补贴
市辖区禁燃区范围内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居民用户按替代方式选择“电代煤”或“气代煤”一种运行补贴。对实施“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对实施“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补贴600立方米,用电(气)量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运行补贴时间为2017年—2018年度采暖期。
三、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调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居民散煤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厨炊用具等情况。
(二)三方确认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一种替代方式,要建立“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替代台账,填报“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供气)企业和居民用户三方确认。
(三)组织实施
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依据建立的“电代煤”“气代煤”替代台账表,采取适当的方式,根据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文件确定“电代煤”“气代煤”及电、气厨炊替代设备目录;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供热需求在替代设备推广目录中自由选择;供电和供气企业加快组织设施改造,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限时办结
“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确保居民采暖期用电、用气。
(五)组织验收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替代后,各区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供电、供气企业配合下对替代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对取暖设备(随时具备供暖能力),电、气厨炊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发票是否合符要求(日期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发票上商品名称和编号与设备标识必须一致),用户是否还有燃煤取暖、燃煤厨炊设施,用户是否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等(统称“两有两没有”,即有“双替代”取暖、厨炊设备,有合格发票,没有燃煤取暖、燃煤厨炊设施,没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进行验收,并填写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供气)企业和居民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
市“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下发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自行发放。
四、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7年推进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7〕230号)、《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电代煤气代煤建档立卡制度通知的通知》(平发改能源〔2017〕264号)等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对“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现有使用燃煤炉具进行回收拆除,建立台账资料。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二)加大审计督查。市审计、市财政、市环保、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采暖期结束。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BGS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