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3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申办、审批及管理,市教育局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筹设条件、办学条件、管理、年审等方面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1.成立民办教育机构有法可依
《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文化课补习班及高层次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分筹设、正式审批两个阶段。自筹设申请之日起,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颁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筹设完成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安全、消防等材料,其中租用校舍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2.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用于学校发展,改善办学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民办学校乱碰“高压线”将受到严惩
《办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审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限期整改” 或“不合格”: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的;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造成学校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年审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整改期限超过6个月的,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审结论定为“不合格”。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招生,如果办学许可证到期,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