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17-00002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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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的使用,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现就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的要求,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底将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2018年1月1日后,未更换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仍然有效。但各部门目前均使用统一代码办理业务,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更换的企业需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的更换。
三、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继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上已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无需更换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执行,旧版执照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