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 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5x/2018-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协提案议案回复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徐春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楼宇经济运行监控,切实维护经济运行安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们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收到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提案内容,一致认为徐委员针对楼宇经济如何良性发展,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我们工商部门如何行之有效的进行监管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考察,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的有关问题

1.“全区所有商务楼宇,工商部门不予核准作为新办企业注册地址,督促商务楼宇的物业、业主自觉到工商、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依据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的要求,凡是符合规定、材料提交齐全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都要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楼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范畴,只要符合规定,工商部门都要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工商部门没有权力要求商务楼宇的物业、业主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2.“凡是外地企业在新华区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除了要进行注册登记以外,对经营项目也要进行严格审查,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不得经营上列业务。”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工商部门不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按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工商部门仅保留3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它一律改为后置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其经营活动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管。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维护经济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立足工商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楼宇经济良好发展。

1.加强法律宣传。联合社区和公安部门,加强楼宇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制教育,提高楼宇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制意识,不给无照经营、违法经营者提供场所。

2.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商务楼宇,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积极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处理结果。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严格落实“双告知”工作,即告知市场主体负责人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许可部门的审批责任及监管责任,明确登记部门的工作配合责任,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3.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工商部门已有传统的巡查监管方式转变为“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和抽查办法的要求,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虚假公司、空壳公司等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上述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以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工商局立足工作职能,加大宣传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隐藏在城市楼宇中经济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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