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12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1 | 关键词 | 职业病 防治 计划 |
主题分类 | 发展规划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十三五”艾滋病结核病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平顶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平顶山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29日
平顶山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鹰城2030”行动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新发感染,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社会歧视,进一步降低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20年底,全市存活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 2450人左右,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0%以上,青年学生达到95%以上。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每学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达到4—6课时;电视台、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干部95%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二)高危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85%以上,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达到成瘾者的90%,接受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1%以下。
(三)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95%以上,其中孕期检测率不低于90%;感染孕产妇孕期抗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0%以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不低于95%,规范喂养率不低于9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5%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控制在0.3%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到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印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要调动多部门工作积极性,合理运用公众人物影响力,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作用,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可及性;要将防治知识与法制教育、疫情信息与风险评估、知识普及与在线应答相结合,增加警示性、危害性教育内容,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正确认识艾滋病和艾滋病患者,减少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网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落实公益广告播放要求,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团校等要继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确保所有学员在校期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委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建设健康和谐社区。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城乡居民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健康处方进家庭等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学校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艾滋病防治教育课时安排。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美好青春我做主”“青春健康高校行”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既符合时代特色、又受学生欢迎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继续开展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培育壮大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师资培训和专业教材课件研发制作,全面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继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普通中学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3.继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流动人口、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工商、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农民工岗前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和播放滚动字幕、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针对监管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做好吸毒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工作。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新发感染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创新干预模式,针对不同人群、地方特点,强化部门协作,实施综合干预,增强干预效果,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各县(市、区)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接合部、新建成区、产业集聚区和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各级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要求,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加强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管控工作,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网信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积极开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依法惩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2.实施精准干预,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内容,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干预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干预工作形式,持续加大干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干预效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蔓延较快的地方要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与相邻地方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最大限度扩大干预服务的覆盖面。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继续强化夫妻单方感染艾滋病家庭服务管理,规范随访管理,完善告知制度,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进一步减少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工作,提高性病患者规范化诊断治疗水平。继续将性病防治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加大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吸毒人员综合干预工作。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对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要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划生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要在继续增加检测机构数量、不断扩大检测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规范咨询和结果告知,进一步提高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艾滋病检测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减少疫情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实验室监测检测体系,调整完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设置,提高检测能力,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检测实验室,规范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具备同时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全部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疫情严重的县(市、区)要具备确证检测能力。各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加强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检测率。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的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免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疫情严重地方可实施全员婚前免费检测。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各检测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检测结果,并规范做好阳性结果告知和转介工作,以便后续随访管理和治疗服务。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艾滋病疫情,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并规范告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定期向政府报告防控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四)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将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医防结合,发挥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主动性,规范、及时开展随访,有效控制和减少传播风险。
1.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其接受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2.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工作。卫生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五)全面落实血液安全管理要求,降低经血液传播风险
严格执行血液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保障临床用血和血制品安全。
1.全面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划生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加强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要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
2.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3.预防职业暴露和医源性感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职业暴露感染防护制度措施,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六)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减少新生儿感染
坚持和完善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体,妇儿工委、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广泛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阻断措施,预防和持续减少母婴传播。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重要技术支撑,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为基础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加强疾控机构、妇幼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协作配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水平。要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要广泛宣传动员,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进一步提高孕期检测率和阳性孕妇及早服药率。要加强技术培训,强化督导指导,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加强阳性育龄妇女随访服务管理,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七)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平顶山市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法制教育,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改善提高病人生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将所有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围。要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耐药检测。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落实艾滋病结核病双重感染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抗病毒治疗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不断完善医疗救治政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医务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治疗规范化水平。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政策与现行艾滋病医疗救治政策的衔接互补机制,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减轻患者治疗负担。
3.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平顶山市有关救助帮扶工作要求。民政部门要继续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艾滋病患者、单亲家庭未成年儿童、致孤人员和感染儿童的生活救助政策。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完善孤儿保障措施,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有条件地方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教育部门要落实艾滋病患者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帮扶政策。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4.加强感染者和病人权益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得到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做好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保障感染者、病人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八)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措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防治工作优势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接受检测。卫生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密切合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当地整体防治规划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卫生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当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工作网络优势,培育壮大志愿者队伍,引导动员农民工、青少年、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等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治活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坚持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要继续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疫情态势,加强督导考核,促进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积极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防治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加强防治机构专业设备配置,提高防治工作专业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继续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全面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顺利推进。要整合防治资源,统筹省级、市级和本地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研发艾滋病防治药物。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药物品种,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完善药品储备制度,保障临床治疗药品需求。
(四)加强督导评估,促进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计划的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本计划的督导与评估办法,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平顶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鹰城2030”行动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结核病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320例,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 89.03%,基本实现了《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
但是,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全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市)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落实本地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任务,按照《河南省县(市)级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标准》,2017年底前80%的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达到甲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2020年底前全部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完成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结核病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3.推进防治结合。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还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结核病防治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后要将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主动筛查工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全市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筛查定点在市结核病防治所。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生、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人员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争取早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市、区)、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时将适宜的诊断检测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患者负担,提高诊断准确率。深入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略。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结核病防治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管理。市级制定出台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管理。有条件出台标准的县(市)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指定1家市级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设置儿童结核病门诊和病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做好感染控制工作。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质量控制
完善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结核病防治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疗质量、疫情报告、患者衔接与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及规划落实质量。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由市结核病防治所牵头,组织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有关专家对全市结核病防治质量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诊疗质量评估及防治质量控制结果,开展全市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五)强化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考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按要求全面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政策。通过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持续提升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提供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财政部门。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报销类别应包含结核病治疗相关药品、检查费等,提高报销比例(减少病人自付比例)与限额。为减少对他人健康的危害,鼓励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住院治疗。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县(市、区)卫生计划生育、扶贫、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共同商定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就诊、救助、支持政策与流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开展关怀和生活救助。
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扶贫、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部门。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部门。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措施,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要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责任单位:各级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部门。
(八)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业信息化、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结核病防治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各县(市、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制定完善结核病相关检查项目的物价标准。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防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处置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热线电话、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进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保障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化建设投入;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市、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整体报销比例应当按照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调整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控工作能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乡村医生对结核病可疑者推荐转诊、结核病患者合理用药管理等的补助。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市、区)执行本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平顶山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健康鹰城2030”行动规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目前,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占报告职业病的95%以上。二是平顶山市是新兴工业城市,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众多,现有职业病病人数量庞大。农民工职业健康损害问题比较突出,职业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四是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五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较低,部分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少、设备简陋,职业卫生技术水平低下。六是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能力较弱。七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注重部门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持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2020年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全部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基本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稳步提升,县级行政区域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完善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升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水平,发挥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培训作用。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优化诊断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提高职业卫生应急能力
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培训,保障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药品储备,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等应急救治水平。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工作,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治疗职业病的常用药物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鼓励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七)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性放射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和医用辐射监测等项目,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建立全市职业病防治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实现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网络管理信息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八)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将“健康企业”纳入“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中,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矿及涉煤企业、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逐步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将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县(市、区)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将职业病诊断及健康检查机构全面纳入报告体系,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监督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应急救援、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各级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督导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政府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适时组织开展本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评价工作,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