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提升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以及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小型企业等,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或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平顶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和评价考核。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二)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平顶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专业用于研发、试验和检测的设备不少于5台(套),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50万元。对农业等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科研经费的落实。
(六)拥有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及认定流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通知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二)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制《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受理:各业务科按领域审核其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划科学性,并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现场考察,作为推荐依据。
(四)推荐:各业务科负责推荐拟评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推荐名单报送发展计划科。
(五)评审:由发展计划科统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六)认定:评审后,发展计划科向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评审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拟认定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各业务科根据评审意见建议,督促建设(依托)单位修订完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领域由各业务科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建设(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更名、建设(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评估主要是全面了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其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单位自查、上报考核材料、市科技局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 个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牵头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