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12 关键词 幼儿园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从市教育局获悉,为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联合制定《平顶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必须建设配套公办幼儿园或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按照规定,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3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3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8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9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10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要保证幼儿园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对于未随小区住宅项目同步建成或建成后幼儿园未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作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配套幼儿园,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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