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技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对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建立院士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发挥院士工作站功效,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0〕5号)和《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筑人才集聚高地助推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由河南省科技厅批准设立,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在我市行政区域建设的,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支撑,以提高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经费支持
第三条 对在我市首次获批设立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运行满三年、参加河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奖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对已获批设立、但不能正常运行的院士工作站,三年内(含当年)不再给予建站单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奖励和资助,三年内(含当年)不再推荐建站单位申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
第六条 对运行满三年、参加河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被撤销的院士工作站,不再给予建站单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奖励和资助,五年内(含当年)不再推荐建站单位申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