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8〕1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16 关键词 就业创业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1日



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等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第三条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协同创新提供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着力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方,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方,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失业风险。

第二章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第五条  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依托新一代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健康产业、绿色循环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每年在上述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大众创业示范项目,按照平顶山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从中选取优秀项目推荐申报2万至15万元的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同时,逐步健全对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

第七条  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创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第三章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的税收政策及便利化措施,促进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对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行动,强化政策落实和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1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各高校要整合创新创业教育资源,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补贴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政策予以支持。

第九条  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五证合一”,推动“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延伸,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第十条  大力发展创业载体。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每年认定表彰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市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创业者进入基地享受孵化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集中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第十一条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按照各县(市、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操作办法,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资金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主来源、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加快实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市级统筹。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创业活动。支持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十二条  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推进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社会创业者提供均等化、普惠化、精细化、便捷化的综合性创业服务。促进创业服务业发展,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每开发征集1个创业项目,给予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团和创业联盟作用,进一步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和创业之星、大学生创业标兵评选表彰等创业专项活动,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

第四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第十三条  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重点组织“圆梦中原”招聘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新梦想”就业公益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由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年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人员求职创业补贴。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对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到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按规定享受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统筹实施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政府购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等专门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时,除招录(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三支一扶”“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应预留70%的岗位用于招聘“三支一扶”“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列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的毕业生,以及在“三支一扶”“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满2年且考核优秀人员,到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章  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

第十六条  扩展政策适用范围。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扩大到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做好内部转岗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

第十八条  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相关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同时,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

第六章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十九条  完善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创业场地、普遍性降费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吸纳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完善创业公共服务,发挥县(市、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协作,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信息。组建专家辅导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指导。发展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专业技术指导、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和使用等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择创业项目、提升管理能力。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县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县级创业培训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深入推进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抓好示范园区创建,培育返乡创业示范项目。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市级优秀示范项目,并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通过发放返乡创业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创业试点地方的创业企业、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开发等。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开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等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

第七章  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工资包括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助,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补助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0%(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补助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对新认定的市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同时,统筹做好残疾、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可适度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新产业、新业态就业。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就业帮扶力度,确保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转移就业。

第二十四条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扎实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创业孵化等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和妥善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按一定的空缺比例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政法干警招录、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国有企业招工、专项研究生招生、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部队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随军前身份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予以对口安置,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随军家属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大力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沃土,传承工匠文化,推进品质革命,助力平顶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政府主导,抓好产业转型领域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双主体”作用,加快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通过品牌基地、品牌院校、品牌专业、品牌技能竞赛项目建设,推进职业培训品牌化。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实行培训机构定点管理,完善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推进职业培训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  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促进社会需求、高校人才培养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良性互动。加快高校就业创业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含企业岗位培训)作用,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与受教育者需求精准契合。深入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大赛、青年岗位能手评选等活动,提升青年职业技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大规模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创新校企合作机制,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评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技师院校、高技能人才及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和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结合培训效果及相应技能等级细化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创新培训课程,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和电商培训,广泛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导优质培训资源进校园开展创业培训,督促高校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内容。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培训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给个人;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鼓励开展项目制培训,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八条  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建设,加强就业创业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打造覆盖城乡、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兼容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人才流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第九章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强化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特别是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坚决杜绝政策棚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形势研判。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夯实就业统计监测数据基础,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对策预案。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统计制度,扩大数据信息来源,确保数据真实完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资讯定期发布制度。

第三十四条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和解读政策,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参与就业创业促进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出台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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