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5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1月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9日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平顶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品牌效应,提高平顶山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9号)和平顶山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进一步突破发展空间和体制瓶颈,引导各分园区突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提高园区发展层次和产业发展水平,实现以主园区带动各分园区经济、科技、产业协调联动发展格局,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发展,为平顶山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园区主导。由市级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主导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一区多园”管理不涉及各分园区的领导、管理和财税体制,不涉及各分园区的设立、变更、调整,不涉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调整。
(二)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辐射带动能力强、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园区,各分园区建设成为差异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园区。
(三)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统筹配置全市优势资源聚焦“一区多园”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平台、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流动和资源共享,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
第四条 采取“统一考虑、分步实施、择优试点”的方法,以高新区为主园区,将纳入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基地范围内的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湛河区工业园区纳入“一区多园”管理范围,实现纵向联动发展、横向辐射带动,相互协调配合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 为加强对“一区多园”工作的统筹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区多园”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一区多园”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扶持政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分园区制定园区规划、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并协助指导各分园区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二)重点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与各分园区互动开放的高新区自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高新区产业促进政策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推动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人才招聘服务平台、中小企业研发公共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主园区、各分园区企业,促进主园区辐射带动各分园区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
第七条 各分园区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理,在所在县(市、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共同建立“一区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一)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一区多园” 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各园区协同发展事宜。
(二)建立主园区与各分园区产业协调合作机制,促进主园区与各分园区产业的配套合作,形成政策统一化、服务一体化、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建立招商引资协调机制,按照各分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共同制定项目入园标准,协同招商,对招商项目和入园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四)建立高新区入园项目及孵化器毕业企业在各分园区相互转移的协调机制以及高新区产品和技术市场信息互动、产业配套联动发展机制。
(五)各分园区所有经济指标纳入所在县级行政区统计。各分园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制度,设立专门统计机构并由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要求,加强与主园区统计机构的衔接工作,每月由主园区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各分园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争取国家、省、市现行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建设发展和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单元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以及“新三板”投融资政策等。引导和鼓励各分园区的政策举措与高新区的政策举措相衔接。
(二)共享高新区的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人才招聘服务平台、中小企业研发公共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体系资源,共享高新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和招商引资资源。高新区积极指导、帮助各分园区建立创业服务中心,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三)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的各分园区企业,在申报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小巨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向省科技厅“直通车”待遇;同时,经高新区推荐,并被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各分园区企业,享受高新区制定的科技扶持政策,视同高新区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