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1 | 关键词 | 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 综合治理规划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已经2018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7日
平顶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现有生产矿山情况
平顶山市主要开发利用的矿种12种,其中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4种、非金属矿产5种、水气矿产2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一定规模。
截至2017年9月,全市共有各类矿山151个。按矿产类型划分:能源矿山22个,金属矿山33个,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山96个。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26个,中型矿山36个,小型矿山89个。按生产现状划分:生产矿山52个,停产矿山76个,基建矿山23个。按开采方式划分,井工开采矿山58个,露天开采矿山81个,井工和露天联合开采矿山12个。按发证机关划分:原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8个,河南省发证矿山66个,平顶山市发证矿山8个,县(市、区)发证矿山69个。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平顶山市矿山开采方式包括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地下和露天联合开采,区内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1)历史遗留矿山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全市“三区两线”区域(“三区两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及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周边线直观可视范围)因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面积共计7118.060公顷(其中破坏耕地3434.580公顷、林地845.140公顷、建设用地1546.740公顷、其他地类1291.600公顷)。固体废弃物累计存放量为235.86万立方米;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区的漏斗面积为8022.66万平方米。
全市“三区两线”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因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面积共计1987.440公顷(其中破坏耕地582.850公顷、林地212.970公顷、建设用地323.380公顷、其他地类868.240公顷)。固体废弃物累计存放量为330.83万立方米;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区的漏斗面积为821.96万平方米。
(2)生产矿山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全市现有生产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面积共计13316.630公顷(其中破坏耕地6973.240公顷、林地1298.720公顷、建设用地1768.440公顷、其他地类3276.230公顷)。固体废弃物累计存放量为2471.62万立方米;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区的漏斗面积为19192.48万平方米,年废水外排量为702.85万立方米。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情况
全市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78个,累计投资33503.74万元;共恢复治理土地面积1449公顷(其中恢复耕地512.010公顷、林地314.540公顷、建设用地226.880公顷、其他地类395.576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主要方法有塌陷区回填,采空巷道砌石支撑,修建挡土墙、排水渠,削坡减载,平整覆土、植树种草等措施,对矿山地貌景观进行修复,效果良好。
(二)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
1.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全市因矿山开采新增破坏土地面积1874.300公顷(其中耕地794.030公顷、林地292.280公顷、建设用地104.560公顷、其他地类683.430公顷)。预计新增固体废弃物积存量2070.61万立方米;预计新增废水外排量2616.15万立方米;预计新增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区漏斗面积2414.39万平方米。
2.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全市因矿山开采新增破坏土地面积2408.190公顷(其中耕地1009.630公顷、林地377.640公顷、建设用地110.090公顷、其他地类910.830公顷)。预计新增固体废弃物积存量3417.66万立方米;预计新增外排废水量3758.64万立方米;预计新增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区漏斗面积3362.46万平方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成效。节约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20年,“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76.04%,2025年达到90.10%。2020年,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2.56%,2025年达到74.39%。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具备治理条件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现有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三区两线”区域为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1.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规划部署 “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1个,其中:2017—2020年部署实施治理工程112个,治理土地面积5412.270公顷;到2020年,“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76.04%。2021—2025年实施“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共89个,治理土地面积1000.770公顷;到2025年,“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90.10%。
规划部署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56个,其中:2017—2020年部署恢复治理工程共34个,治理土地面积1243.330公顷;到2020年,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2.56%。2021—2025年部署恢复治理工程共22个,治理土地面积235.106公顷;到2025年,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74.39%。
2.开展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求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工程,切实做好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工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执法力度,确保生产矿山具备治理条件区域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
3.自然恢复
历史遗留能够自然恢复的矿山,选择以自然恢复为主,辅助一些挖深垫浅、耕地施肥、林地补植树木和草地补撒草籽等措施。
三、源头与过程预防保护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严格执行《平顶山市“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优化资源开采布局、实行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调控开采总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政策措施。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对地质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
(二)全面建设绿色矿山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建设。全市现有大、中型矿山加快升级改造,于2020年底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其他小型矿山逐步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
(三)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大力推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达到标准。
(四)加强监测与监督管理
建立企业自主监测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体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盗采矿产资源和只开采不治理等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
四、治理责任主体划分
历史遗留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或不明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生产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部署
(一)“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部署“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201个,其中2017—2020年部署实施治理工程112个,恢复土地面积5412.270公顷(含恢复耕地3168.590公顷、林地736.070公顷、建设用地428.620公顷、其他地类1075.400公顷);投资预算62166.46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2021—2025年部署实施治理工程89个,恢复土地面积1000.770公顷(含恢复耕地459.850公顷、林地159.700公顷、建设用地185.024公顷、其他地类196.200公顷);投资预算17765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
(二)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部署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项目56个,其中2017—2020年部署实施工程34个,恢复土地面积1243.330公顷(含耕地488.790公顷、林地131.120公顷、建设用地1.490公顷、其他地类621.930公顷);投资预算3863.46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2021—2025年部署实施治理工程22个,恢复土地面积235.106公顷(含恢复耕地29.170公顷、林地7.150公顷、建设用地123.460公顷、其他地类75.330公顷);投资预算6644.41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
(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部署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项目132个,其中2017—2020年部署实施工程51个,恢复土地面积6412.770公顷(含耕地3424.730公顷、林地601.940公顷、建设用地734.170公顷、其他地类1651.930公顷);投资预算145773.30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矿山企业。2021—2025年部署实施治理工程81个,恢复土地面积4166.570公顷(含恢复耕地1935.200公顷、林地680.150公顷、建设用地493.100公顷、其他地类1058.100公顷);投资预算94472.82万元,治理与投资责任单位为各矿山企业。
六、投融资政策与办法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一方面,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另一方面,与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合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工程等治理项目的具体方案,争取上级财政投入。
(二)整合政策性资金投入
统筹扶贫、矿区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三)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和第三方治理的综合治理新模式。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投资模式多元化。
(四)矿山企业资金投入
加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具备治理条件的生产矿山要求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分期治理目标进行治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要求,切实做好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七、效果与效益分析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到2025年,恢复被破坏土地面积18470.810公顷(其中耕地9509.930公顷、林地2316.130公顷、建设用地1965.870公顷、其他地类4678.900公顷)。可使全市“三区两线”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90.10%,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74.3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被破坏的土地将变成经济价值高的林地和种植地,全市土地利用率将得到大幅提高,可防止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逐步改善全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提高矿区及周边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