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6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6 | 关键词 | 基本工资标准 离休费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举措,对激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要加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8〕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85元至78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640元至928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020元至6496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130元至7109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4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66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7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0元。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1420元,第二年每月146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46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66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420元。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地方或部门要予以问责。
(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属于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其他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各县(市、区)的工资审核问题由其自行研究确定。各县(市、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员职务级别、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docx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8〕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8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60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591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元至20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元至225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元至63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元至7204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元至2047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元至2232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675元至6665元,薪级工资标准为每月288元至7989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详见附件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42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4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66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7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0元。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1420元,第二年每月146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46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66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420元。
(三)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按高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10%确定。具体执行范围除义务教育教师外,仍按《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103号)、《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通过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等统筹安排。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地方或部门要予以问责。
(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属于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其他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各县(市、区)的工资审核问题自行研究确定。各县(市、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表.docx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8〕80号)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700元,省部级副职115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离休费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离休费拖欠的地方或部门要予以问责。
四、审核办法
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其他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县(市、区)增加离休费审核工作,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