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8〕6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03 关键词 取消 证明事项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7〕85号)等有关规定,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再取消4项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取消后,各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今后,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docx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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